本博客为武汉大学文学院辩论队的共同空间,建立初衷为记录往事,交流心得,畅想人生,永葆友谊。鉴于网络世界人多手杂,为便于管理,特制订如下章程,希望诸位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博客的名称、地址
1.名称:本博客的正式称谓是“武汉大学文学院辩论队公共博客”,博客标题为“欲辩已忘言”,博客注册用户名为“飞影”。
2.地址:本博客域名为“wearedebaters”(我们是辩论人),完整网址为“http://wearedebaters.yculblog.com/”。
第二条 本博客的性质
1.本博客是团队公共博客,所属分类为班级集体。
2.本博客由发起者和参与者自愿组建,定期更新,共同负责,
3.本博客为文学院辩论队队员共同所有,非营利,非公开。
第三条 本博客的宗旨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网络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2.以辩论为纽带,为彼此的交流提供平台,记录我们共同的故事,描述我们各自的心情,畅想人生,永葆友谊。
第二章 使用权限
第四条 本博客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本博客的所有权归创建者。
2.本博客的使用权归本博客的全体成员。
3.所有权的变更见第四章
第五条 创建者的权责
1.本博客的创建者为飞影。
2.本博客所有权归飞影。
3.创建者拥有且履行更新日志、发布公告、网络维护、博客管理、发起讨论、组织成员等权责。
4.创建者有权对博客中出现的日志进行置顶、更改、删除、隐藏等操作。
5.创建者有权对博客中出现的评论、留言、链接等进行排序、更改、删除、隐藏等操作。
6.创建者在执行3、4、5时,无需做出解释。
7.创建者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8.创建者承担本博客的一切法律责任。本博客可能招致的风险和收益,归于创建者。
9.本博客最终解释权归创建者。
第六条 成员的权责
1.成员资格:
至少满足以下一项者,可以成为本博客成员。
(1)武汉大学文学院辩论队成员,在申请加入本博客之时,至少应该具备半年以上辩龄。
(2)武汉大学兄弟院系辩论队成员,与文学院辩论队关系密切,德高望重。
(3)其他高校辩论队成员,与武汉大学文学院辩论队关系密切,德高望重。
(4)辩论爱好者,长期支持文学院辩论队,友谊深厚。
(5)其他。
2.资格评定
成员资格由创建者评定。
3.入选方式
(1)由本人向创建者或者其他博客成员提出。
(2)由创建者或者其他博客成员推荐。
4.成员权利
(1)创建者会以当面口头或网络留言形式确定入选者成为本博客成员。
(2)成员拥有发布或修改日志、发布或修改评论、发布或修改留言、发起话题、参与讨论、共同管理等权利。
5.成员责任
(1)成员应支持创建者及其他成员的活动。
(2)成员应积极发帖、回帖,繁荣本博客。
(3)成员应自觉遵守网络公德,维护集体利益,增进团队友谊。
第三章 使用说明
第七条 使用权限发放
1.本博客为辩论队成员共同编辑和管理。
2.创建者会在第一时间通过当面口头或网络留言形式将本博客密码传达给博客成员。
3.本博客任何公共资料的变更,创建者都必须征得全体成员的同意并且及时告知最新情况。
第八条 编辑文章说明
1.由于将来可能成员较多,为清晰区别,以便日后查询,请在发布日志时,在文章的标题之后以小括号形式详细注明自己的昵称、年级。
2.为了保证历史真实性,从他处转来的旧文请在标题之后以小括号形式注明为转载,并在文末注明原始写作时间,如无,请注明最早转载时间。
3.为保护隐私,避免本博客成员的真实信息出现于网络,建议成员使用约定俗成的昵称、绰号、外号,外文名,曾用或现用的QQ昵称、论坛昵称,或者使用姓名拼音缩写。
4.文章写好后请按栏目分类存档,栏目设置也随成员的建议增减或修改。
5.栏目设置及其属性如下:
(1)结庐在人境(故事)
本栏目讲述我们共同的故事。如聚餐、生日、小别扭、大闹剧、准备金秋“唇舌烽火”的日日夜夜。珍为留念也好,权当日记也罢,共同记录我们在一起的美好光阴。
(2)心远地自偏(心情)
本栏目收集大家的体悟,交流各自的心得。生活中的不平或者释然,情感上的得与失,有什么心里话不吐不快,有什么真心话不说不爽,都可以在这里吐露。
(3)悠然见南山(随笔)
本栏目提供给大家展示文采的舞台。小说、诗歌,任你为所欲为;杂文,时评,随你纵横捭阖。写得好,大家鼓掌;写得不好,也鼓励。
(4)飞鸟相与还(回忆)
本栏目记录我们文学院辩论史。可以采取编年体,可以采取纪传体,可以记录个人独见,也可以展现历史全貌。以文院辩论为经,以武大辩论为纬,编织我们共同的甜美回忆。
(5)欲辩已忘言(辩论)
本栏目是我们特色博客的特色栏目。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既然是辩论队的集体博客,自然离不开辩论。无论是对辩题的分析,对比赛的探讨,对辩手的评价,对辩坛的展望,或褒或贬,亦庄亦谐,八仙过海,各显其能。
(6)公告
如题。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通知、启事、声明。
(7)未分类
所有未分类的文章将归档到这里。
第四章 博客变更
第九条 博客创建者可以指定一成员接替其成为新的博客所有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博客将视具体情况,征得全体成员同意,进行更改。
2006年11月10日
武汉大学文学院辩论队公共博客
